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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为贯彻我市“十、一五”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有关环境建设的要求,进一步规范全市(包括各县)建设市场招投标行为,按照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条规定: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、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(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设备、材料)都必须招标;使用国有资金投资、融资、国外资金等单项工程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,都必须招投标。按照国办发[2002]21号《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》规定应招标项目,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(交易中心),依法公开招标。为使我市建设市场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有序,市交易中心全体员工热诚欢迎全市(含各县)各建设单位(招标人),施工单位(投标人)到交易中心(有形建筑市场)公开招投标,进场交易。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市交易中心(有形建筑市场)资质、性质及服务功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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